家庭财产险
一、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
室内财产包含:一是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二是衣物和床上用品;三是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现金、金银珠宝盗抢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内的现金、金银珠宝(包括首饰、贵金属)。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盗抢(指盗窃或抢劫),并已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抢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管道破裂及水渍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及公共区域漏水、下水道堵塞反水造成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包括管道自身损失)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家庭成员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学校在读且年龄不超过30 周岁的成年子女,以及家庭雇佣人员,也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